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為保證接地裝置安裝工程的施工質量、促進工程施工技術水平的提高,確保接地裝置安全運行,製定本規範。
第1.0.2條 本規範適用於電氣裝置的接地裝置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 接地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第1.0.4條 采用的器材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井應有合格證件。
第1.0.5條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範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1.0.6條 接地裝置的安裝應配合建築工程的施工,隱蔽部分必須在覆蓋前會同有關單位做好中間檢查及驗收記錄。
第1.0.7條 接地裝置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範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 電氣裝置的接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1.l條 電氣裝置的下列金屬部分。均應接地或與PEN線相接:
一、電機、變壓器、電器、手攜式或移動式用電器具等的金屬底座和外殼。
二、電氣設備的傳動裝置。
三、屋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或鋼筋混凝土構架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遮欄和金屬門。
四、配電、控製、保護用的屏(櫃、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屬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電力電纜的接頭盒、終端頭和膨脹器的金屬外殼和電纜的金屬護層、可觸及的電纜金屬保護管和穿線的鋼管。
六、電纜橋架、支架和井架。
七、裝有避雷線的電力線路杆塔。
八、裝在配電線路杆下的電力設備。
九、在非瀝青地麵的居民區內,無避雷線的小接地電流架空電力線路的金屬杆塔和鋼筋混凝土杆塔。
十、電除塵器的構架。
十一、封閉母線的外殼及其他裸露的金屬部分。
十二、六氟化硫封閉式組合電器和箱式變電站的金屬箱體。
十三、電熱設備的金屬外殼。
十四、控製電纜的金屬護層。
第2.1.2條 電氣裝置的下列金屬部分可不接地或不與PEN線相接:
一、在木質、瀝青等不良導電地麵的幹燥房間內,交流額定電壓為380V及以下或直流額定電壓為440V及以下的電氣設備的外殼;但當有可能同時觸及上述電氣設備外殼和已接地的其他物體時,則仍應接地。
二、在幹燥場所,交流額定電壓為127V及以下或直流額定電壓為110V及以下的電氣設備的外殼(該款係沿用《電氣安裝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32-82中條文)。
三、安裝在配電屏、控製屏和配電裝置上的電氣測量儀表、繼電器和其他低壓電器等的外殼,以及當發生絕緣損壞時,在支持物上不會引起危險電壓的絕緣子的金屬底座等。
四、安裝在已接地金屬構架上的設備,如穿牆套管等。
五、額定電壓為220V及以下的蓄電化室內的金屬支架。
六、由發電廠、變電所和工業、企業區域內引出的鐵路軌道。
七、與已接地的機床、機座之間有可靠電氣接觸的電動機和電器的外殼。
第2.1.3條 需要接地的直流係統的接地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與地構成閉合回路且經常流過電流的接地線應沿絕緣墊板敷設,不得與金屬管道、建築物和設備的構件有金屬的連接。
二、在土壤中含有在電解時能產生腐蝕性物質的地方,不宜敷設按地裝置,必要時可采取外引式接地裝置或改良土壤的措施。
三、直流電力回路專用的中性線和直流兩線製正極的接地體、接地線不得與自然接地體有金屬連接;當無絕緣隔離裝置時,相互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m。
四、三線製直流回路的中性線宜直接接地。
第2.l.4條 按地線不應作其他用途。
第二節 接地裝置的選擇
第2.2.1條 交流電氣設備的接地可以利用下列自然接地體;
一、埋設在地下的金屬管道,但不包括有可燃或有爆炸物質的管道。
二、金屬井管。
三、與大地有可靠連接的建築物的金屬結構。
四、水工構築物及其類似的構築物的金屬管、樁。
第2.2.2條 交流電氣設備的接地線可利用行列接地體接地:
一、建築物的金屬結構(梁、柱等)及設計規定的混凝土結構內部的鋼筋。
二、生產用的起重機的軌道、配電裝置的外殼、走廊、平台、電梯豎井、起重機與升降機的構架、運輸皮帶的鋼梁、電除塵器的構架等金屬結構。
三、配線的鋼管。
第2.2.3條 接地裝置宜采用鋼材。接地裝置的導體截麵應符合熱穩定和機械強度的要求,但不應小於表2.2.3所列規格。大中型發電廠、110kV及以上變電所或腐蝕性較強場所的接地裝置應采用熱鍍鋅鋼材,或適當加大截麵。
第2.2.4條 低壓電氣設備地l扯L外露的銅和鋁按地線的最小截麵應符合表2.2.4的規定。
表2.2.4 低壓電氣設備地麵上外露的銅和鋁接地線的最小截麵
名 稱
|
銅(mm?)
|
鋁(mm?)
|
明敷的裸導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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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6
|
絕緣導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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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5
|
電纜的接地芯或與相線包在同一
保護外殼內的多芯導線的接地芯 |
1
|
1.5
|
第2.2.5條 在地下不得采用裸鋁導體作為接地體或接地線。
第2.2.6條 利用化學方法降低土壤電阻率時,采用的降阻劑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的選擇應符合設計要求。
二、使用的材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並有合格證件。
三、嚴格按照生產廠家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操作工藝施工。
第2.2.7條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溫層的金屬外皮或金屬網以及電纜金屬護層作接地線。
第三節 接地裝置的敷設
第2.3.l條 接地體頂麵埋設深度應符合設計規定。當無規定時。不宜小於0.6m。角鋼及鋼管接地體應垂直配置。除接地體外,接地體引出線的垂直部分和接地裝置焊接部位應作防腐處理;在作防腐處理前,表麵必須除鏽並去掉焊接處殘留的焊藥。
第2.3.2條垂直接地體的間距不宜小於其長度的2倍。水平接地體的問距應符合設計規定。當無設計規定時不宜小於5m。
第2.3.3條 接地線應防止發生機械損傷和化學腐蝕。在與公路、鐵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處遭受損傷處,均應用管子或角鋼等加以保護。接地線在穿過牆壁、樓板和地坪處應加裝鋼管或其他堅固的保護套,有化學腐蝕的部位還應采取防腐措施。
第2.3.4條接地幹線應在不同的兩點及以上與接地網相連。自然接地體應在不同的兩點及以上與接地幹線或接地網相連接。
第2.3.5條每個電氣裝置的接地應以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幹線相連接,不得在一個接地線中串接幾個需要接地的電氣裝置。
第2.3.6條 接地體敷設完後的土溝其回填土內不應夾有石塊和建築垃圾等;外取的土壤不得有較強的腐蝕性;在回填土時應分層夯實。
第2.3.7條 明敷接地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便於檢查。
二、敷設位置不應妨礙設備的拆卸與檢修。
三、支持件間的距離,在水平直線部分宜為0.5~1.5m;垂直部分宜為1.5~3m;;轉彎部分宜為0.3~0.5m。
四、接地線應按水平或垂直敷設,亦可與建築物傾斜結構平行敷設;在直線段上,不應有高低起伏及彎曲等情況。
五、接地線沿建築物牆壁水平敷設時,離地麵距離宜為250~300mm;接地線與建築物牆壁間的間隙宜為10~15mm。
六、在接地線跨越建築物伸縮縫、沉降縫處時,應設置補償器。補償器可用接地線本身彎成弧狀代替。
第2.3.8條 明敷接地線的表麵應塗以用15~100mm寬度相等的綠色和黃色相間的條紋。在每個導體的全部長度上或隻在每個區間或每個可接觸到的部位上宜作出標誌。當使用膠帶時,應使用雙色膠帶。中性線宜塗淡藍色標誌。
第2.3.9條在接地線引向建築物的入口處和在檢修用臨時接地點處,均應刷白色底漆並標以黑色記號,其代號為“〨”(接地)。
第2.3.10條 進行檢修時,在斷路器室、配電間、母線分段處、發電機引出線等需臨時接地的地方,應引入接地幹線,並應設有專供連接臨時接地線使用的接線板和螺栓。
第2.3.11條 當電纜穿過零序電流互感器時,電纜頭的接地線應通過零序電流互感器後接地;由電纜頭至穿過零序電流互感器的一段電纜金屬護層和接地線應對地絕緣。
第2.3.12條直接接地或經消弧線圈接地的變壓器、旋轉電機的中性點與接地體或接地幹線的連接,應采用單獨的接地線。
第2.3.13條 變電所、配電所的避雷器應用最短的接地線與主接地網連接。
第2.3.14條 全封閉組合電器的外殼應按製造廠規定按地;法蘭片問應采用跨接線連接,並應保證良好的電氣通路。
第2.3.15條 高壓配電間隔和靜止補償裝置的柵欄門鉸鏈處應用軟銅線連接,以保持良好接地。
第2.3.16條 高頻感應電熱裝置的屏蔽網、濾波器、電源裝置的金屬屏蔽外殼,高頻回路中外露導體和電氣設備的所有屏蔽部分和與其連接的金屬管道均應接地,並宜與接地幹線連接。
第2.3.17條 接地裝置由多個分接地裝置部分組成時,應按設計要求設置便於分開的斷接卡。自然接地體與人工接地體連接處應有便於分斷的斷接卡。斷接卡應有保護措施。
第四節 接地體(線)的連接
第2.4.l條 接地體(線)的連接應采用焊接,焊接必須牢固無虛焊。接至電氣設備上的接地線,應用鍍鋅螺栓連接;有色金屬接地線不能采用焊接時,可用螺栓連接。螺栓連接處的接觸麵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規定處理。
第2.4.2條 接地體(線)的焊接應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長度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鋼為其寬度的2倍(且至少3個棱邊焊接)。
二、圓鋼為其直徑的6倍。
三、圓鋼與扁鋼連接時,其長度為圓鋼直徑的6倍。
四、扁納與鋼管、扁鋼與角鋼焊接時,為了連接可靠,除應在其接觸部位兩側進行焊接外。並應焊以由鋼帶彎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鋼帶本身彎成弧形(或直角形)與鋼管(或角鋼)焊接。
第2.4.3條 利用本規範第2.2.2條所述的各種金屬構件、金屬管道等作為接地線時,應保證其全長為完好的電氣通路。利用串聯的金屬構件、金屬管道作接地線時,應在其串接部位焊接金屬跨接線。
第五節 避雷針(線、帶、網)的接地
第2.5.l條 避雷針(線、帶、網)的接地除應符合本章上述有關規定外,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避雷針(帶)與引下線之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
二、避雷針(帶)的引下線及接地裝置使用的緊固件均應使用鍍鋅製品。當采用沒有鍍鋅的地腳螺栓時,應采取防腐措施。
三、建築物L的防雷設施采用多根引下線時,宜在各引下線距地麵的1.5~1.8m處設置斷接卡,斷接卡應加保護措施。
四、裝有避雷針的金屬筒體,當其厚度不小於4mm時,可作避雷針的引下線。筒體底部應有兩處與接地體對稱連接。
五、獨立避雷針及其接地裝置與道路或建築物的出入口等的距離應大於3m。當小於3m時,應采取均壓措施或鋪設卵石或瀝青地麵。
六、獨立避雷針(線)應設置獨立的集中接地裝置。當有困難時,該接地裝置可與接地網連接,但避雷針與主接地網的地下連接點至35kV及以下設備與主接地網的地下連接點,沿接地體的長度不得小於15m。
七、獨立避雷針的接地裝置與接地網的地中距離不應小於3m。
八、配電裝置的架構或屋頂上的避雷針應與接地網連接,並應在其附近裝設集中接地裝置。
第2.5.2條 建築物上的避雷針或防雷金屬網應和建築物頂部的其他金屬物體連接成一個整體。
第2.5.3條 裝有避雷針和避雷線的構架上的照明燈電源線.必須采用直埋於土壤中的帶金屬護層的電纜或穿入金屬管的針線。電纜的金屬護層或金屬管必須接地,埋入土壤中的長度應在10m以上,方可與配電裝置的接地網相連或與電源線、低壓配電裝置相連接。
第2.5.4條 發電廠和變電所的避雷線線檔內不應有接頭。
第2.5.5條 避雷針(網、帶)及其接地裝置,應采取自下而上的施工程序。首先安裝集中接地裝置,後安裝引下線,最後安裝接閃器。
第六節 手攜式和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接地
第2.6.l條手攜式電氣設備應用專用芯線接地,嚴禁利用其他用電設備的PEN線接地;PEN線和接地線應分別與接地裝置相連接。
第2.6.2條 手攜式電氣設備的接地線應采用軟銅絞線,其截麵不小於1.5mm?。
第2.6.3條 由固定的電源或由移動式發電設備供電的移動式機械的金屬外殼或底座,應和這些供電電源的接地裝置有金屬的連接;在中性點不接地的電網中,可在移動式機械附近裝設接地裝置,以代替敷設接地線,並應首先利用附近的自然接地體。
第2.6.4條 移動式電氣設備和機械的接地應符合固定式電氣設備接地的規定,但下列情況可不接地:
一、移動式機械自用的發電設備直接放在機械的同一金屬框架上,又不供給其他設備用電。
二、當機械由專用的移動式發電設備供電,機械數量不超過2台,機械距移動式發電設備不超過50m,且發電設備和機械的外殼之間有可靠的金屬連接。
第三章 工程交接驗收
第3.0.1條在驗收時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檢查:
一、整個接地網外露部分的連接可靠,接地線規格正確,防腐層完好,標誌齊全明顯。
二、避雷針(帶)的安裝位置及高度符合設計要求。
三、供連接臨時接地線用的連接板的數量和位置符合設計要求。
四、工頻接地電阻值及設計要求的其他測試參數符合設計規定,雨後不應立即測量按地電阻。
第3.0.2條 在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和文件:
一、實際施工的竣工圖。
二、變更設計的證明文件。
三、安裝技術記錄(包括隱蔽工程記錄等)。
四、測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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